宝鸡
切换分站
免费发布信息
信息分类
当前位置:宝鸡058同城网 > 宝鸡热点资讯 > 宝鸡同城资讯 >  12366热门话题-怎样检查所有电子发票的真实性?

12366热门话题-怎样检查所有电子发票的真实性?

发表时间:2023-07-12 23:03:30  来源:资讯  浏览:次   【】【】【
话题:#北京# 文章来源:匿名用户, 内容简述:12366热门话题-如何检查所有电子发票的真实性?

北京

    12366热点问题

    1.问:一张发票上两行的项目、税率可以不一样吗?

    答:可以,不同税目、税率的项目,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行开具。但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差额征税开具发票等情形,不能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企业2022年1-12月现代服务业销售额以及全部销售额均为负数,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纳税人2022年现代服务销售额及全部销售额为负,2023年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3.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如果该退役士兵在本企业工作不到一个月离职了,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1号退役士兵减免增值税政策?如果可以享受,是按照一个月计算减免额度还是按天计算减免额度?

    答:可以,不同税目、税率的项目,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行开具。但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差额征税开具发票等情形,不能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4.银行因为客户存钱或者购买理财产品到一定额度而赠送礼品,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答:应按照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5.全电发票没有发票代码吗?

    答:全电发票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6.全电发票怎样查询真伪?

    答:可以,不同税目、税率的项目,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行开具。但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差额征税开具发票等情形,不能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单位和个人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7.开票方三证合一变更了税号,收到的税号变更前的专用发票,现在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票信息表时怎样填写税号?

    答:应当按照蓝字发票上面的税号填开信息表。

    8.企业所得税有可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申请抵减税额?

    答: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9.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应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0.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1.企业已计提未支付的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若相关信息填报错误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的,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办理过扣缴申报,均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进行修改。

    12.单位逾期缴纳社保而缴纳的滞纳金,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13.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4.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怎样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有何具体规定?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16.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7.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结束经营,进行了注销税务登记,那么年终汇算清缴时按什么分摊比例进行补税或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的规定:“四、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因此,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注销的分支机构应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调整分配比例。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分配比例计算现有分支机构应补和应退税款。

    1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免填哪些表?

    答: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19.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后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应怎样处理?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20.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发布之前2023年已经缴纳的个税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22.纳税人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申诉,是不是就不能撤销了?

答:纳税人发起的申诉在办结前均可撤销。23.各类技术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怎样确定?

    答: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24.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计算印花税时应对什么计税贴花? 

    答: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25.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中的房产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6.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地下的人防车位要交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27.办税人员的范围是什么?什么是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答: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2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不需要缴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29.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30.企业如需办理跨省迁移应怎样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end

    推荐阅读

● 7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

    ● 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北京

文章来源:北京昌平税务,若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或用户自行上传发布,其中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发送到本站邮箱,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